某顺物业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应积极履行维修管理责任
【基本案情】
某顺物业公司系虞城县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李某系该小区业主。某顺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提供服务,与李某签署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李某交纳了2018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56元,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拖延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共计拖欠6年物业费6936元。期间,某顺物业公司通过打电话、在其门前张贴催交通知单等方式,向李某催要物业管理服务费。因某顺物业公司催要无果,遂诉讼至法院。李某辩称某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案涉房屋严重漏水,多次要求维修,某顺物业公司均不予理会。
【审理结果】
商丘中院审理过程中确认李某欠付物业费的行为,但其房屋漏水事实亦存在,若仅片面要求李某给付物业费,该案件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遂在双方当事人间做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在一审判决李某支付其欠交的6936元物业费基础上,二审同时确认某顺物业公司需负责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修缮房屋屋顶漏水事宜,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具有高度服务意识及责任意识,按照约定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实际生活中,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案以案结事了为目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寻求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保障的平衡点,明确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个人拒付物业费为由逃避其管理服务小区共有部分职责、业主亦不能以物业服务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