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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物业公司与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以开发商存在建造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09

【基本案情】

金某某物业公司系睢县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其与该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金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5月30日,金某某物业公司、滑某某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至2024年12月31日,滑某某欠付物业费2737元,金某某物业公司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滑某某辩称在小区开发期间,开发商未按图纸所规划的配套设施进行安装,将变压器安装在其窗户下,严重的噪音对其生活造成困扰,其多次找物业协商均未果,并非其无理由拒交物业费。

【裁判结果】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某某物业公司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而滑某某接受了服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滑某某主张开发商建造房屋时将小区变压器安装在其房屋附近,噪音影响生活的抗辩理由并非其不支付物业费的正当原因,据此判决滑某某给付金某某物业公司物业费2737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但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在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产生,物业服务关系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对房屋相关设施安装、规划变更等建造问题,业主有异议应在房屋验收、交付等时间向开发商提出,但此问题并非物业服务企业所造成,业主并不能以此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法院确认房屋开发期间变压器安装位置问题并非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后,业主应交纳物业费,进一步明晰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业主的相似主张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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