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24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张瑶萍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翟梓泉组未迁出,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则随父亲落户。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瑶萍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对翟梓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翟梓泉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分别获得226134元、3655728元两笔征地补偿款。经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

  但在两次分配过程中,翟梓泉组以张瑶萍是“外嫁女”、未在本组实际生活为由,均未将张瑶萍列入分配名单。张瑶萍认为,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多次协商未果后,张瑶萍向韶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梓泉组支付其应得的补偿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瑶萍是否具有韶南村翟梓泉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有权参与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照有关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张瑶萍的户口登记在翟梓泉组,其名字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具备翟梓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翟梓泉组未向张瑶萍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张瑶萍的合法权益,张瑶萍要求翟梓泉组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373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韶南村翟梓泉组支付张瑶萍征地补偿款3734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必须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尤为重要的是,2024年6月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以立法形式彻底否定了“因婚除名”的旧俗,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丧偶等丧失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新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本案中,涉案村组以“外嫁”为由排除张瑶萍的分配权,实则是将传统习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仅能决定补偿款“如何分配”,而“谁有资格分”必须依法认定。当村规民约中出现“未婚、结婚、户无男性”等排斥性条款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成员身份是法律赋予的刚性权利,绝非村民自治可随意剥夺的“特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周向熙 李鑫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ybfd.cn/?id=47

分享给朋友:

“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的相关文章

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开公司、某物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应依法移交业委会管理使用

基本案情不动产登记信息明确记载,某商品房项目(共3栋)有物业服务用房1号房、2号房、社区用房及各自所在位置。现1、3栋主要为自然人居住,2栋为某单位办公用房,分属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某房开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负责1、3栋前期物业管理,并将社区用房移交作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1、3栋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与…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父母房屋拆迁,女儿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拆迁款引发的家庭纠纷。老房子拆迁后获得近百万补偿款,父亲却拒绝分给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和两个哥哥诉至法院。那么,该女子能否分得这笔拆迁补偿款呢? 据悉,陈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两男一女,即原告小陈和其两个哥哥,张某早年因病去世。2024年,因市场改造需…

订婚后分手,共同购置的“婚房”如何分割?

情侣为缔结婚姻共同购置房产,奈何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基本案情小美与小壮曾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相恋。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而协商购房事宜。同年1月24日,小美与出卖人小丽签订《房屋买卖…

东莞房产律师\\新房装修能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吗?法院判了!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黄某和邻居何某却因为入户门的方向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权纠纷。黄某、何某均系岳阳县某楼盘业主,二人系邻居。何某房屋的入户门设计为向内开。2023年9月,何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入户门开向改为对外,造成与黄某同时出入时相互妨碍。后黄某向小区物业等部门反…

房屋在保修期内及届满后多次渗水 法院:开发商几次修复均未达到满足正常使用标准,应进行修复

房屋在保修期内屡次出现渗水问题,保修期满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由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2016年4月9日,邵某向某管理公司购买房屋,并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