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李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小区业主使用共有部分不应妨害相邻权利人” 的相关文章
只有房间使用权,继承人如何分遗产? 法院: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仅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遗嘱内容不明确,继承人是否享有遗嘱继承份额?日前,永泰县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张三(化名)夫妻生前共育有五男二女,在永泰建有房屋一座。2006年,张三…
装修工人施工时跌入采光井受伤,责任谁承担? 南京高淳区法院:装修承揽人、业主、工人本人按过错担责
工人为业主装修时受伤,由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赔偿还是由业主赔偿?工人本人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装修承揽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15%的赔偿责任,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李某是做木工装修的工人。2023年曾一起干过活的工友小…
潘某1等诉韦某1等排除妨害纠纷案——在不减损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人
基本案情某街道办事处在某村实施修路项目,因修路指标尚余,村支书韦某1便与韦某2等三人协商决定在某村民组修路,潘某1等三人未明确表态支持修路,组织施工的韦某1等为减少占用沿线农用地,将路线选址沿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上方山坡规划,为避免施工产生的废土渣下滑掩埋路下方的溪流,对自然流经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的排…
徐某诉吴某相邻排水纠纷案——相邻排水应有利于双方,尽量避免造成损害
基本案情徐某与吴某两家承包地相邻,徐某承包地高于吴某承包地,两地有公用水渠邻接,各有一进水口连接水渠,亦各有一排水口。徐某承包土地后,在水渠沟底又开一阴洞排水,水排至吴某承包地,吴某为了庄稼收成,每年在自己承包地中再挖一条直沟排出阴洞的排水。后因年代久远,公用水渠部分破损、淤泥沉积,阴洞被堵。徐某直…
虎门房产律师: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近年来,购置小院、“小别墅”养花种菜成了居民购房用于休闲养老生活的新风尚,但是,农村自建房买卖合法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定金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底,李某欲在该市某村七组购买一处房产,遂与许某达成房产买卖初步意向。李某基于对许某所述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的…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兴隆县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于某是该小区业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于某的房屋面积为84.34平方米,所在小区物业费标准为1.10元/平米/月,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