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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空白《佣金确定书》后 房屋卖方拒付中介佣金 法院:构成违约,应足额支付佣金

深圳抚养权律师1年前 (2025-09-24)以案说法196
房屋卖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金额为空白的《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却在房屋售卖后,拒绝支付佣金费用。中介公司起诉后,这一份空白的《佣金确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老王夫妇应共同偿还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服务费1.2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

房屋卖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金额为空白的《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却在房屋售卖后,拒绝支付佣金费用。中介公司起诉后,这一份空白的《佣金确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老王夫妇应共同偿还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服务费1.2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老王夫妇与小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王夫妇以127万元成交价将房产出售给小吴,双方约定,此次房产交易是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的,在合同签订后中介服务即完成,同意依约支付中介服务佣金。

同日,老王夫妇、小吴、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三方确认,房产中介已成功促成此次交易,买卖双方应在《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服务佣金;未支付方除向房产中介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外,还须向其承担为实现佣金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当日,老王即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其中约定老王应付中介佣金及费用为1.2万元。可在老王夫妇与小吴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仍未收到老王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老王认为,该笔买卖系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理主动联系他售卖,且其签订《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时,佣金处的金额为空白,遂以此为由拒付佣金。双方协议未果,房地产经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老王夫妇等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与老王签订的《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老王虽辩称,其签订《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时佣金处的金额为空白,但认可上述确定书中签名的真实性,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内容。即使该确定书部分内容空白,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空白确定书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判断和预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已促成老王夫妇与案外人小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完毕相关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已履行相应居间服务,而老王夫妇未依约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佣金。现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老王夫妇支付中介服务费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老王夫妇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且未超出福建省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认定。

法官说法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通过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情形较常见。在此情况下,房屋出售方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应当对支付中介报酬有预期,当其最终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便应履行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义务。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出售方认为在签订《房屋买卖佣金确定书》时佣金金额是空白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出售方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对在空白确定书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判断和预期,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空白内容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要审慎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盖章。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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