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某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在其物业服务区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7岁幼童,居住在永城市某城小区,某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24年7月8日朱某某及家人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回家,遇见一只流浪猫,朱某某家人先行离开,朱某某俯身抚摸该猫头部,后该猫扑到朱某某身上,导致其右胳膊、右手虎口、后背等多处身体部位被抓伤、咬伤流血。朱某某家人随即带其接种狂犬疫苗并进行抗感染治疗,花费3553元。朱某某被猫抓伤后,其家人将此情况告知某源物业公司,某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该猫抓住后,在小区多个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认领通知,因无人认领,遂将该猫驱逐出该小区。朱某某向某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永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朱某某被流浪猫抓伤前,已有部分业主向某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过小区有流浪猫,但因某源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驱赶流浪猫,导致朱某某在该小区被流浪猫抓伤,某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同时,朱某某家人发现小猫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其远离流浪猫,而是先行离开,致使危险发生,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某源物业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此种安全保护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通过各项措施,保证业主和物业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朱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被流浪动物抓伤咬伤流血,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且在此之前该小区已有多人反映流浪动物安全问题,作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引起重视,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朱某某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护义务出发,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系本案责任主体,并结合居民自身过错,酌定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比例,既保障居民人身权益,又警示物业服务企业须对小区居民人身安全尽职尽责,对居民小区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类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