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30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票据登记为瞿某名字,但原件均在刘某处保管。

  购买店面后,刘某对店面进行装修,并将店面用于出租,期间所产生的租金均由刘某收取。2024年始,刘某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遭到瞿某拒绝,经多次沟通无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瞿某协助其将案涉店面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瞿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结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刘某收房后办理附属设施、以个人名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房屋权证办理后由刘某持有保管的事实,以及瞿某认可刘某以其名义购买房屋的陈述,法院认定刘某以瞿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成立。

  刘某通过借名买房,将案涉店面登记在瞿某名下,并非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刘某作为借名人有权要求瞿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对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还房屋、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出名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权利限制等风险;对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出名人丧失购房资质、购房成本增加、借名人按揭断供导致出名人信用产生问题,甚至陷入诉讼、房屋出租后产生管理问题由出名人承担责任等隐患。因此,借名人和出名人均应慎重考虑借名买房事宜。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ybfd.cn/?id=38

分享给朋友: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的相关文章

只有房间使用权,继承人如何分遗产? 法院: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仅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遗嘱内容不明确,继承人是否享有遗嘱继承份额?日前,永泰县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张三(化名)夫妻生前共育有五男二女,在永泰建有房屋一座。2006年,张三…

某顺物业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应积极履行维修管理责任

【基本案情】某顺物业公司系虞城县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李某系该小区业主。某顺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提供服务,与李某签署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李某交纳了2018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56元,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拖延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共计拖欠6年物业费6936元。期间,…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兴隆县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于某是该小区业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于某的房屋面积为84.34平方米,所在小区物业费标准为1.10元/平米/月,于某…

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

婚房分割引发争议  产权登记明确归属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吴同桐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因一套“婚房”的归属争议,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该案再次向公众明确,房产归属认定,产权登记是核心依据。李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2022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

受让人善意取得房产,原共有权人诉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其效力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且看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凤某与被告文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文某于2010年通过偿还债务等方式取得一处房产和一宗土地。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