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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分割引发争议  产权登记明确归属

深圳抚养权律师1年前 (2025-09-29)以案说法227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吴同桐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因一套“婚房”的归属争议,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该案再次向公众明确,房产归属认定,产权登记是核心依据。李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2022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吴同桐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因一套“婚房”的归属争议,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该案再次向公众明确,房产归属认定,产权登记是核心依据。

李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2022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8万元补偿金。然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吴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补偿金,李女士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吴先生推翻离婚协议约定,主张案涉房产系婚前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父亲名下,属父亲个人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补偿的条款自然无效。李女士则反驳:这套房屋是吴先生父母为两人结婚准备的婚房,婚后夫妻长期在此居住,且共同承担物业费、暖气费等开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需按协议支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由吴先生的父亲在婚前全款出资购买,且不动产登记一直落在其父亲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吴先生父亲个人财产,并非李女士与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婚后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但仅凭居住和支付费用的事实,不能直接认定夫妻双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双方均无权分割吴先生父亲名下房屋,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屋的补偿约定无效。故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确定所有权的核心依据,并非以是否作为婚房或长期居住等事实作为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未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易引发争议。涉及大额财产时,应通过书面约定或产权登记明确权属,能减少婚姻中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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