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李某1等诉李某2共有纠纷案——共有物分割既要考虑物尽其用,也要遵循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31
基本案情李某1等三人与李某2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李某1等三人曾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1等三人及李某2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因房屋一直由李某2管理,双方就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再次引发纠纷。李某1等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裁判理由法院认为…
基本案情


李某1等三人与李某2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李某1等三人曾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1等三人及李某2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因房屋一直由李某2管理,双方就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再次引发纠纷。李某1等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了案涉房屋各当事人享有的份额,当事人亦未约定不得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在具体分割方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当事人请求分割协商不成,法院考虑案涉房屋为成套住宅,涉及四位共有人,难以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会减损价值;同时,房屋一直由李某2管理且李某1等三人自愿按低于房屋评估价格获得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2所有,由李某2向其余共有人补偿房屋折价款。
裁判要旨
日常生活中,人们基于婚姻、家庭、继承、合伙等关系,会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因为相互之间关系变化等原因,产生分割共有物以结束共有关系的需要。由于共有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以致引发共有物分割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考虑充分发挥和保证共有物的最大效用,又要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基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较为亲近的关系,应当尽量减少纠纷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努力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共有人系兄妹关系,共同继承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综合考虑房屋现状、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意愿等因素,最终选择当事人均同意、且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分割,在平息纠纷的同时,较好地实现了情理法的协调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4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ybfd.cn/?id=30

分享给朋友:

“李某1等诉李某2共有纠纷案——共有物分割既要考虑物尽其用,也要遵循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的相关文章

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开公司、某物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应依法移交业委会管理使用

基本案情不动产登记信息明确记载,某商品房项目(共3栋)有物业服务用房1号房、2号房、社区用房及各自所在位置。现1、3栋主要为自然人居住,2栋为某单位办公用房,分属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某房开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负责1、3栋前期物业管理,并将社区用房移交作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1、3栋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与…

诚某物业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基本案情】因某小区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后,2019年7月1日,在某办事处指导与监督下该小区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诚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2019年8月1日起,诚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费。刘某系该小区业主,其认为诚某物业公司与某社区…

父母房屋拆迁,女儿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拆迁款引发的家庭纠纷。老房子拆迁后获得近百万补偿款,父亲却拒绝分给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和两个哥哥诉至法院。那么,该女子能否分得这笔拆迁补偿款呢? 据悉,陈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两男一女,即原告小陈和其两个哥哥,张某早年因病去世。2024年,因市场改造需…

虎门房产律师: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近年来,购置小院、“小别墅”养花种菜成了居民购房用于休闲养老生活的新风尚,但是,农村自建房买卖合法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定金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底,李某欲在该市某村七组购买一处房产,遂与许某达成房产买卖初步意向。李某基于对许某所述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的…

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随着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以其节能、优惠力度大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充电桩安装需求也随之攀升,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物业公司以有安全风险为由拒不配合,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

受让人善意取得房产,原共有权人诉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其效力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且看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凤某与被告文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文某于2010年通过偿还债务等方式取得一处房产和一宗土地。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