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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28
随着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以其节能、优惠力度大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充电桩安装需求也随之攀升,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物业公司以有安全风险为由拒不配合,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

随着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以其节能、优惠力度大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充电桩安装需求也随之攀升,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物业公司以有安全风险为由拒不配合,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郑某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

  郑某系恩施某小区业主,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购有一个固定产权车位。2023年11月,郑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安装充电桩流程要求,持“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请求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加盖公章,却被该物业公司以现有车库停车位不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存在极大风险为由拒绝。郑某遂诉至恩施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第一,该小区地下车库没有按新能源车辆标准设计,不符合新能源车辆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安装充电桩风险过大。第二,物业公司与原告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否能安装充电桩,需要政府部门牵头并出台相关明确文件,或者由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后,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安装。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郑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郑某加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且相关问题应由电力等相关部门勘验评估而最终作出决定,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主观评估范畴。

  其次,郑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取得案涉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具有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加装充电桩符合停车位正常使用性能,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且未影响小区其他业主利益,无需征得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同意。

  最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因此,充电桩的安装所涉及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现场勘验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履行协助义务仅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步骤,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事由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正当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协助原告郑某办理地下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手续(含出具证明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产业升级。充电桩作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充电站尚在建设的阶段,给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不仅能够便利车主本人充电,也能极大缓解充电高峰时段充电站的压力。

  本案中,郑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取得了所在小区车位的使用权,具有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有权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对停车位进行使用。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郑某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并安装好充电桩后,业主郑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同时,郑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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