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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深圳抚养权律师7个月前 (11-03)以案说法62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李某以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鼓楼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并主张分割婚后登记于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认为该房产的购房款项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等分割。李某则认为购房款均来自其父亲,该房产为其父亲对其的单方赠与,为其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购房发票可以证明,诉争房产系李某的父亲以征收补偿款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中介费及相关税费亦均由李某的父亲支付。由于购房时李某父亲并未明确该房产仅赠与自己的子女,故此情形下,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产必然由双方对半分割,而应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及家庭的贡献情况。在本案中,出于既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又保护另一方为家庭的付出的目的,综合考虑诉争房产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支出方、婚姻中在照顾子女和日常家务方面的贡献方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后,鼓楼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李某所有,酌定李某向张某支付房产估价20%的房产折价款。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共有人份额均等,而是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按照每人50%份额进行分割,但在财产出资均来源于一方父母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寄语

本案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尚未颁布,但处理结果符合其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面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社会生活中表达慈爱亲情的惯常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既考虑到父母作为出资方的情感和利益,又在婚姻法律框架内平衡了离婚双方的贡献得失,且具有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夫妻双方对家庭投入和付出的正确导向,具有重要意义。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矛盾与摩擦在所难免,应重视对方对家庭的付出,多换位思考,包容忍让,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来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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