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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房” 藏陷阱,贷款落空引发退款纠纷

深圳抚养权律师6个月前 (12-22)以案说法75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黄某看到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发布的“零首付购房”广告,随即添加了刘某的联系方式,并在刘某的陪同下看房。看房过程中,黄某明确表达了零首付购房的意愿,同时也坦诚地告知刘某,由于自身财务状况,不确定能否成功办理足额的银行贷款。刘某当即承诺会帮其解决贷款问题。一周后,黄某向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首付款和中介服务费,共计86200元。


付款后,刘某虽为黄某介绍银行工作人员对接贷款事宜,却始终未能兑现“搞定贷款”的承诺,后续刘某又介绍黄某向私人借高利贷,仍未办得足额贷款。2023年4月,眼看贷款事宜长时间毫无进展,购房计划遥遥无期,黄某提出放弃购房。刘某当时口头表示同意,但对于黄某此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却以各种借口拒不退还。黄某认为,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未能兑现当初的贷款承诺,且在自己放弃购房后拒绝退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返还的86200元包含了首付款、中介佣金及评估费、权证费,其中部分首付款被告已支付给卖方,该款项属于原告履行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款项,原告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剩余款项因被告未支付给卖方且合约无法履行,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对于中介佣金,虽然合约约定违约或协议取消时中介费不退,但导致合约无法履行的原因,既包括原告自身的征信问题,也有被告作出“基本零首付”承诺却未能兑现的过错。同时,考虑到被告确实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法院酌定原告支付部分费用,剩余的款项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对于评估费、权证费,因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金额以及是否真实产生,法院认定被告收取该费用缺乏依据,应全额返还给原告。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由于合约无法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过错已在退还款项的判定中予以考量,同时双方在事前并未就利息事宜协商一致,因此,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黄某房屋首付款、房屋中介服务费和评估费、权证费,共计4845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零首付购房”表面上降低了购房门槛,实则背后隐藏诸多风险。部分中介机构以“零首付”“包办贷款”等宣传吸引客户,却可能在后续环节出现贷款审批未通过、费用无法退还等情况,甚至引发合同争议。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零首付”等促销手段,应保持理性、审慎对待,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在签订任何购房合同或协议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将所有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费用明细以及贷款协助责任等关键内容,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载明。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如诚意金收据、首付款转账记录、中介服务协议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若不慎陷入房产纠纷,建议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应系统整理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守护财产安全的有力屏障。


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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