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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个入户门,怎么就侵权了呢?

深圳抚养权律师5个月前 (12-25)以案说法78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装修更换入户门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代某系某小区501室的业主,肖某系相邻502室的业主,两房屋分别位于同一过道的顶端和一侧。房屋原设计为:501室入户门外开、502室入户门内开,且均安装在各自入户门口墙体内。


购买该房屋时,肖某曾与案涉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载明“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入户门内开不能改为外开,不得损坏本体结构、公用设施……”


然而,肖某在装修期间更换入户门,擅自将原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导致501室与502室开门时存在两门相撞或人员与门相撞的安全隐患。此后,物业公司先后3次向肖某送达《违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肖某均未整改。


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代某遂将肖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肖某将502房屋入户门由外开恢复至交付时的内开。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本案中,肖某违反房屋装修管理约定及原设计要求,擅自将502室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导致两室开门时极易引发门与门相撞、人员与门相撞的安全隐患,已对代某的通行安全及合法权益造成妨害。代某要求肖某将入户门恢复至房屋交付时的内开状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将入户外开门恢复为内开门。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业主对专有部分(如入户门)的改造权,必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方合法权益为前提。“自家事”一旦越界,就成了“大家事”。业主在更换自家入户门时,要考虑是否影响邻居通行、采光或通风,是否符合物业规定和消防要求,并且尽量提前与可能受影响的邻居进行充分沟通,避免引发邻里纠纷。一扇门的开启方向,折射出的是邻里相处的态度,连接的是彼此的尊重与理解。与邻为善、守望相助,才是新时代社区文明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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