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二房东“跑路”,租户维权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10-20)以案说法71

王先生与蓝天公司的代表李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再次续租。续租期间,因房东联系不上蓝天公司、李云,不再出租涉案房屋,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蓝天公司和李云共同退还押金7500元、蓝天公司赔偿违约金15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退还押金7500元。

  王先生诉称,2024年7月,李云代表蓝天公司与王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王先生以月租7500元承租蓝天公司提供的涉案房屋,押一付三,租期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王先生向李云支付房租等费用共34110元。2024年9月,双方达成续租,王先生仍以月租金7500元价格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已付押金转为续租合同下租金。王先生支付租金等费用共23100元。

  2024年11月,房东通知因联系不上蓝天公司、李云,要收回房屋。因蓝天公司、李云未能继续提供房屋,也未退款,故王先生诉至法院。

  经法院公告送达,蓝天公司、李云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与王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5年3月,但房东通知王先生于2024年11月搬离涉案房屋,蓝天公司未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提供房屋,应属根本违约。2024年11月后,蓝天公司作为出租代理人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王先生再行请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王先生与蓝天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李云作为经办人签字。李云虽然收取了合同项下款项,现无证据证明其超越职务权限在合同中签字,签字效力应对蓝天公司有效。王先生依约支付押金7500元后,蓝天公司违约未继续提供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蓝天公司应退还押金7500元。王先生请求蓝天公司退还押金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同时要求李云退还押金75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乙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并未约定甲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情形。王先生请求蓝天公司赔偿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退还王先生房屋押金7500元。

  法官说法

  出租方不能继续出租方房屋,怎样解除合同?

  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出租方发送解除通知或向法院起诉。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持续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当出租方无法持续提供房屋,在无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下,一般构成根本违约。《房屋租赁合同》中若将此种情形作为承租方享有解除权的情形,承租人可直接依据发生解除的事由,主张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解除事由时,承租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还需注意期限问题,若租赁合同已实际终止,且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再次确认解除已无必要。

  公司经办人收款,能否向经办人一并主张?

  不能。公司经办人往往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注意经办人是否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提供服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不能主张对公司发生约束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人员未超越其职权范围,但超越公司对其职权范围限制的,仍对公司发生约束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经办人未超越法律规定职权范围订立合同的,经办人行为及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若经办人所为超出职权范围,而是法律规定应由公司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所作的行为,则对公司无效,此时仅能向经办人主张权利。

  合同解除后,各款项应该怎么列?

  房屋租赁中常见涉及的费用包括房租、押金、服务费、网费、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因此出租方无权占有未使用的相应费用,未使用费用应予返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退费情形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未作约定,可逐项列明未使用费用明细,并提供相应证据。

  租赁房屋中的违约金应该注意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应对违约金明确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无从适用。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重点关注违约条款中是否约定违约金条款,双方违约金条款是否对等,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及时确认条款含义。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双方可以约定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处理纠纷时仍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承租方发生纠纷后,应当注意收集、固定实际损失相关证据,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金额。

  若有其他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后,若因出租方违约造成损失,承租方可以主张出租方违约责任。违约金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若存在其他损失,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范围、损失金额。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靖凯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ybfd.cn/?id=78

分享给朋友:

“二房东“跑路”,租户维权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的相关文章

徐某诉吴某相邻排水纠纷案——相邻排水应有利于双方,尽量避免造成损害

基本案情徐某与吴某两家承包地相邻,徐某承包地高于吴某承包地,两地有公用水渠邻接,各有一进水口连接水渠,亦各有一排水口。徐某承包土地后,在水渠沟底又开一阴洞排水,水排至吴某承包地,吴某为了庄稼收成,每年在自己承包地中再挖一条直沟排出阴洞的排水。后因年代久远,公用水渠部分破损、淤泥沉积,阴洞被堵。徐某直…

周某等诉李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小区业主使用共有部分不应妨害相邻权利人

基本案情周某等所购房屋位于李某等房屋的楼下。李某等未征得周某等同意,擅自在周某等房屋卧室飘窗顶部平台上安装了空调外机。因空调外机运转声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周某等的休息和睡眠。周某等多次找李某等协商,要求其拆除。但李某等认为其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是双方居住楼房的公共区域,该位置不属于周某等所购买房屋的产权…

张某、代某等诉汪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建筑物公共走廊具有公共消防功能,不可占为己有

基本案情张某、代某、汪某等各自购买了某楼栋同层房屋,该栋一层四户,张某、代某等两套房屋位于中间,汪某的房屋位于左侧,电梯出口为公用前室,经该前室左右两边走廊可到左右两户入户门。该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公摊面积部分包含电梯公共前室部分等。现汪某将公用前室至其入户门的走廊加装玻璃入户门,并在左侧外墙安装…

金某某物业公司与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以开发商存在建造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金某某物业公司系睢县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其与该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金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5月30日,金某某物业公司、滑某某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至2024年12月31日,滑某某欠付物业费2737元,金某…

受让人善意取得房产,原共有权人诉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其效力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且看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凤某与被告文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文某于2010年通过偿还债务等方式取得一处房产和一宗土地。2022年…

订婚后分手,共同购置的“婚房”如何分割?

情侣为缔结婚姻共同购置房产,奈何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基本案情小美与小壮曾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相恋。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而协商购房事宜。同年1月24日,小美与出卖人小丽签订《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