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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却无法办理特殊证照,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深圳抚养权律师7个月前 (11-19)以案说法67

基本案情


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租赁某酒店的部分区域作为商业使用,用于开展医疗及各类健康管理服务等。


2021年,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除对租赁房屋情况、用途、租金等进行约定外,还约定了:租赁期限内,若该综合门诊需依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而需要某酒店协助时,某酒店向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由某酒店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情况说明,供工商管理等部门参考及审核。后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获得法人主体资格,但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最终,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以某酒店无法提交合法产权证明导致其无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而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运营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某酒店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涉诉房屋交付义务以及办理证照的协助义务。而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具有经营该类型企业的经历,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应当知悉,其在投入运营资金前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应承担因其经营决策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综上,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所提要求赔偿运营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有效证明。由于医疗机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需要单独的清理区域、运输路线、转运出口等原因,因此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所在楼层、出入口均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同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特殊证照对于经营场所的审核要求也要远远高于营业执照等普通证照。因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许多符合经营其他行业机构的房屋并不具备办理特殊证照的条件。但由于相关知识、信息具有一定专业性,许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对此类信息往往了解不多且法律风险预判不足,导致承租人在签约后无法成功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无法正常经营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因此,出租人虽负有保障租赁物适租的基本义务,但若租赁用于有特殊要求的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也应对房屋是否满足自身经营需要、是否能办理经营所需证照进行审慎审查。在合同未对相关特殊经营用途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并不当然负有此项保障义务。本案对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有效引导、规范了本案当事人及其他房屋租赁合同主体未来的投资、经营等商业行为,树立了诚信履约的价值导向。


法条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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