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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共同购置的“婚房”如何分割?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09-29)以案说法129

情侣为缔结婚姻共同购置房产,奈何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美与小壮曾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相恋。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而协商购房事宜。同年1月24日,小美与出卖人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1 800元购得案涉房屋,小美支付房款125 000元,剩余款项由小壮支付。房屋登记为小壮、小美共同共有。2024年3月,小美与小壮订婚;同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两人恋爱期间,未同居生活。

另查明,小壮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向小美转账工资共计70 862元。两人分手后进行了结算,小美退还小壮160 000元,其中包含了彩礼100 000元,红包26 160元及小壮的部分工资。但小美未向法庭提供由其保管的书面结算清单。

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现值为255 000元。因房产分割协商未果,小美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方面:

一是案由认定。案涉房屋虽系小美与小壮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但双方并未同居生活,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而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二是产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小美与小壮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房屋产权登记为小美与小壮共同共有。现小美与小壮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需要分割的情形,亦应予准许。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双方份额。本案中,鉴于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考虑到小壮购房出资较多,且案涉房屋位于小壮的户籍地,故由小壮居住、管理或处置更为合适,故依法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小壮所有。

三是补偿款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小美虽支付房款125 000元,但小美支付的房款中包含小壮2023年的工资35 400元,即小美实际只支付购房款89 600元,小壮实际支付购房款192 800元(281 800元-89 600元)。同时结合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现值为255 000元,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房屋的贬值情况等,法院酌情确定小壮应给付小美房屋折价款80 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小壮单独所有;小壮于判决生效后90天内支付小美房屋补偿款80 000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则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共有基础丧失”作为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的关键条件。情侣婚前购房登记为共同共有,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后,共有基础即丧失,共有人即可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共有”并不当然意味着均等分割,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购房目的、房屋增/贬值情况、产权登记、实际使用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法官提醒

婚前共同购房虽承载美好期许,但法律风险需警惕:

1.资金往来要留痕。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进行,并备注款项用途(如:购房款、借款等)。本案中,小壮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工资交付的事实,为法院认定出资金额提供了关键证据。

2.产权登记与协议并重。即使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仍建议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分割条件,避免后续争议。

3.理清彩礼与共同财产。彩礼退还应在结算清单中单独列明,避免与购房款混同引发争议。

4.及时处理财产纠纷。情侣分手后应理性协商财产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证据灭失或财产价值变动导致权益受损。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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