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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噪音多年屡劝不止 楼下住户获赔3000元

深圳抚养权律师9个月前 (10-24)以案说法82
小区业主陈童住在张亮楼上。张亮曾向陈童反映空调噪音、挪移物品声音大、有敲击声等问题,陈童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表示有挪移物品声音、敲击声是因为孩子打球。此后,张亮多次反馈噪音问题,陈童均解释系孩子打球所致,双方就此发生矛盾。张亮将陈童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

小区业主陈童住在张亮楼上。张亮曾向陈童反映空调噪音、挪移物品声音大、有敲击声等问题,陈童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表示有挪移物品声音、敲击声是因为孩子打球。此后,张亮多次反馈噪音问题,陈童均解释系孩子打球所致,双方就此发生矛盾。张亮将陈童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

  原告张亮诉称,从2016年开始,陈童房屋内经常传来吵闹、跑跳、推拉桌椅、碰撞声等巨大噪音,严重影响正常休息,且上述噪音状况维持多年,经沟通仍未改善,导致无法正常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陈童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因噪音问题导致焦虑状态的医药费、外出租房、居住酒店费用。

  被告陈童辩称,张亮称家中拖拉椅子声音大,影响其休息,为此我购买了毛毡桌椅脚垫,并将孩子的金属椅子换成木质椅子。在家运动会有碰撞声,但均系在不影响晚上正常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偶发的正常声音。张亮没有证据证明声音超出国家标准,其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争议无关,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不同意张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亮与陈童为上下楼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童在居住使用楼上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噪音,是否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从而影响楼下房屋内住户的正常居住使用。根据张亮与陈童沟通的内容、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可知,陈童自认曾因运动所产生的噪音过大、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运动的行为并非偶发。

  显而易见,运动并非居住于楼房内的日常生活行为,同楼邻居对此并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故陈童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张亮提交的相关证据,酌情判定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噪音问题是困扰楼房住户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俗话说远亲不如紧邻,但因噪音问题导致邻里之间关系紧张、升级对抗甚至对簿公堂的新闻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关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即有容忍义务,如行为人的行为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音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考虑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

  就行为种类而言,所谓住宅,顾名思义是居住所用处所,因此在住宅内的相关行为应当是与居住生活有直接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陈童在家中进行运动产生噪音,居家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小幅度、轻微动作的运动,但如拍打篮球、踢足球、跳绳等大幅度的运动,明显不应在住宅中进行。

  就行为强度而言,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物品掉落、碰撞、拖动等行为产生的噪音。而上述噪音如果超过了一定强度,也属于超过合理范围,如虽偶尔产生噪音,但噪音声响较大,又如频繁挪动座椅、室内着高跟鞋步行等虽然行为烈度较小,但持续不断产生噪音,也会影响生活安宁,应属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

  就行为的时间而言,日间活动较多,故产生噪音的可能较大,且日间环境噪声比较大,故注意义务可以相对放宽,但夜间需要安静环境休息,故应当充分注意其行为,不应产生过大噪音。

  远亲不如紧邻,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相互体谅,也需要住户自己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妥善自我约束。即使产生纠纷也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共同建设和谐友善社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帅 蒙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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